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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与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蓉,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吴诗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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