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涞坊路333弄25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箖,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涞坊路333弄25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蓝天路368弄12号702室。
再审申请人戴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戴某某申请再审称,一、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借款不是夫妻的共同债务,戴某某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首先,戴某某与王某某虽有房贷债务,但双方有固定工资及房租收入,戴云飞(戴某某儿子)亦参与共同还贷,因此,戴某某与王某某的家庭日常生活并无巨额资金缺口,王某某对外举债没有事实依据。其次,本案所涉借款高达130余万元,已完全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现王某某一方面拒绝对借款用途作出合理解释;另一方面,戴某某对王某某单方对外借款行为毫不知情,因此本案借款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达成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二、本案认定事实有误。首先,戴某某对王某某提交的关于欠债及经济情况的证书及录音始终未予认可,原审法院认定戴某某自认上述事实没有依据。其次,本案所涉借条是复印件,戴某某亦未予认可,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三、王某某应承担证明本案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举证责任,未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某某不能举证证明所涉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其所称借款用以归还旧债,但未能说明旧债的来源与构成。因此王某某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综上,本案借款不是夫妻的共同债务,戴某某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王某某答辩称,不同意戴某某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借款用以家庭的日常生活,是夫妻的共同债务。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开支入不敷出,王某某对外借款用以归还贷款及家庭生活。2010年,在王某某与戴某某结婚后,由王某某出资90万元,戴某某出资50万元作为首付款,向银行贷款300多万元购置了别墅作为家庭用房,因此家庭负有巨额的贷款债务。其次,2010年至2012年7月,家庭生活开支和归还银行贷款的义务均由王某某独自承担,王某某虽卖掉一套其名下房产用以周转,但面对每月3万余元银行贷款债务,其3,000元的工资收入无法应对,因此家庭经济开支存在巨大缺口。对此,2012年7月,戴某某同意将其工资约5,000元交由王某某使用,戴某某儿子戴云飞亦同意每月出资4,000元帮助还贷。即使如此,面对每月3万余元的贷款债务,王某某仍无法平衡家庭的收支情况,因此王某某对外借款有事实依据。二、王某某与戴某某经过对账,双方确认家庭生活开支为353万元,该开支已远远超过家庭收入,因此王某某已尽说明家庭生活开支及借款用途及去向的义务,本案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再审审查期间,戴某某提交调查申请,请求法院责令或依职权调查王某某名下账号为xxxx6,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银行账户流水,旨在要求王某某说明借款用途和去向。王某某当庭向戴某某提供上述银行卡资金流水。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借款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戴某某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戴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与王某某约定本案借款为王某某个人债务、或张某某明知戴某某与王某某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各自独立事实的,或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不法消费等情形的情况下,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关于戴某某否认本案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的问题,本院认为,王某某已提交经戴某某确认的家庭生活开支对账单,该对账单载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开支为353万元。而王某某、戴某某的固定收入、房租收入及戴某某儿子戴云飞帮助还贷款项之和低于家庭所需的还贷及日常开支,因此在全面分析本案证据材料,综合考量家庭生活开支与收入的情况后,原审法院采信王某某所称因家庭生活所需对外借款的主张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王某某已向法院提交有戴某某签字的欠款及经济情况书证材料;再审审查期间,王某某亦已向戴某某提供了其名下银行卡对账清单,因此王某某已尽证明借款用以家庭生活的举证责任,戴某某不能以对本案借款不知情、不认可为由否认本案借款事实。综上,戴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戴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王晓娟
书记员:史伟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