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俐平,女,1978年8月7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中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青秀,女,200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戴俐平撤回起诉。
审判员:姒 勇
书记员:曹燕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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