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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俐平与郝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戴俐平,女,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中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月,女,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戴俐平诉被告郝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戴俐平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戴俐平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俐平撤回起诉。

审判员:周欢林

书记员:李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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