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利民,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宝,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兰珍,女,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戴利民与被告刘兰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戴利民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2018年5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被告口头承诺支付利息人民币7000元。借款后被告支付了利息人民币7000元,但本金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刘兰珍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戴利民的户籍地及居住地在上海市静安区阳曲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刘兰珍的户籍地在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XXX弄XXX支弄XXX号,但该处已动迁,被告的实际居住地在上海市静安区阳曲路XXX弄XXX号XXX室,且至今已居住满一年以上。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为双务合同,因此双方所在地均可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被告的住所地均在上海市静安区,故本案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陈 勤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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