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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同乐与上海馨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巨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戴同乐,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国,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洪浩,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馨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袁建清。
  被告:费豪来,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巨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唐欢,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董季逸,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受理原告戴同乐诉被告上海馨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费豪来、上海巨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欢、董季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同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同乐负担。

审判员:郭  巍

书记员:徐慧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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