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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戴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施建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娟,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2018年12月14日,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戴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戴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  嵘

书记员:张钰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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