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品英,女,1938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荣华,上海市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峰,男,1989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祝勇兰,男,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戴品英与被告祝峰、祝勇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戴品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戴品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佳伟
书记员:赵 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