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荣华,上海市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祝某、祝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戴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戴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佳伟
书记员:赵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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