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国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戴国华与被告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国华撤诉。
案件保全费人民币620元,由原告戴国华负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戴国华负担。
审判员:罗珏卿
书记员:邵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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