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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国华与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戴国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戴国华与被告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国华撤诉。
  案件保全费人民币620元,由原告戴国华负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戴国华负担。

审判员:罗珏卿

书记员:邵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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