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学锋,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刘蕊,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宇,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备军,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书芹,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毅,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学锋、刘蕊与被告王书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学锋、刘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宇,被告王书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平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戴学锋、刘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撤销原告戴学锋对被告王书芹赠与款项70万元的行为,同时要求被告向原告刘蕊返还款项70万元。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起,原告戴学锋因在被告开设的理发店中理发认识了被告,后来就十分熟悉,经常在一起吃饭聊天。2016年10月21日,原告戴学锋向被告王书芹转账赠与款项70万元。原告戴学锋的上述赠与行为数额巨大,与原告戴学锋的收入水平不相符,且原告戴学锋与被告存在不正当关系,损害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书芹辩称,赠与完全是原告戴学锋自愿的行为,被告并不知晓两原告之间的关系,原告戴学锋也从来没有披露过已婚事实,故不同意返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21日,原告戴学锋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王书芹7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本案中,被告王书芹确认收到的70万元系原告戴学锋对其的赠与,然原告戴学锋在无偿处置上述大额款项时,未征得其妻子原告刘蕊的同意,属擅自处分重要的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作为妻子一方原告刘蕊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原告刘蕊有权要求被告王书芹返还赠与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戴学锋对被告王书芹赠与款项700,000元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王书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蕊款项70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被告王书芹负担;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王书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万宏
书记员:陶娴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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