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小萍。
原告:朱利君。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仙辉,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谢诗,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家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加安,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小萍、朱利君与被告肖家守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两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小萍、朱利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戴小萍、朱利君负担。
审判员:沈 群
书记员:陈奕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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