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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庆兵与韩明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戴庆兵,男,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明亚,男,1984年6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戴庆兵与被告韩明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戴庆兵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庆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戴庆兵负担。

审判员:钱  江

书记员:甄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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