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必勇,男,1967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根宝,男,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金扣宝,男,194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必勇与被告金根宝、金扣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马XX
书记员:王 X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