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戴必勇与金根宝、金扣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戴必勇,男,1967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根宝,男,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金扣宝,男,194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必勇与被告金根宝、金扣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马XX

书记员:王  X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