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志兵,男,1963年6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寿腾,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鑫华,男,1986年10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冯鸣,男,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苏省南通市。
原告戴志兵与被告周鑫华、冯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戴志兵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鑫华名下存款人民币320,000元。申请人戴志兵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戴志兵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鑫华名下存款320,000元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周鑫华名下的存款人民币320,000元。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戴志兵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叶 珣
书记员:周 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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