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忠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潮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春。
第三人:瑞银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寿尧天。
原告戴忠胜与被告汇潮支付有限公司、第三人瑞银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戴忠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戴忠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庄炳蔚
书记员:陈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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