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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倪某某与上海西洲置业有限公司、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女。
  原告戴某某、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上海西洲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陈某某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  鸿

书记员:蔡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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