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慧芬,女,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娴,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明章,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戴慧芬与被告姜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戴慧芬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戴慧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戴慧芬负担。
审判员:缪 欢
书记员:刘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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