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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与汪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宾,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汪某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诉。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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