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宾,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汪某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诉。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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