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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晓虎与上海祁趣企业管理中心、胡道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戴晓虎,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华,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雨,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祁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道义。
  被告:胡道义,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靖翔,上海华植善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因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XXX弄XXX号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曹颖。
  原告戴晓虎与被告上海祁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胡道义、第三人上海因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晓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戴晓虎负担。
  

审判员:王  彪

书记员:王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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