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晓虎,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华,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雨,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祁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道义。
被告:胡道义,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靖翔,上海华植善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因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XXX弄XXX号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曹颖。
原告戴晓虎与被告上海祁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胡道义、第三人上海因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晓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戴晓虎负担。
审判员:王 彪
书记员:王 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