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林芳,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梅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汉钦,男。
原告戴林芳与被告上海科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戴林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取内固定手术产生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律师费计人民币5,180.41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8日19时10分许,原告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上海市青浦区清河湾路出漕盈公路西约150米处,碰到被告因施工放置在道路上的铁板而摔倒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诸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科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戴林芳4,800元(已当庭履行);
二、原、被告就本起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戴林芳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 炜
书记员:陆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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