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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陈某与何某1、何某2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戴某某,女,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陈某,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列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争,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锋,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何某1,女,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2(系何某1妹妹),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何某2,女,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何3,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2(系何3姑妈),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戴某某、陈某与被告何某1、何某2、何3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申请人戴某某、陈某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上海市天宝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申请人戴某某、陈某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戴某某、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戴某某、陈某、何某1、何某2、何3名下的上海市天宝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戴某某、陈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俊彪

书记员:华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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