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昌,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1,男。
被告:张某某,女。
被告:何某2,女。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何1、张某某、何某2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1、张某某、何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修复渗水设备及管道,赔偿原告装修损失(以评估为准,暂定2.2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租金等其他损失550,696元。庭审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修复漏水设备及管道以及赔偿租金损失的诉请,变更诉请为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9,469元(按鉴定报告),并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中鉴定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乌鲁木齐南路XXX号XXX楼房屋的产权人。被告为乌鲁木齐南路XXX号XXX室的产权人。2017年9月开始,被告楼层夹板产生较为严重的漏水,致使原告房屋承租人无法按期完成装修并进入房屋办某,原告多次向被告反应漏水问题,但被告未作出积极回复。2018年2月,被告房屋楼层漏水现象愈发严重,造成原告天花板装修部分损害,原告房屋承租人无法正常办公。原告多次向被告沟通反应,并发律师函,要求修缮漏水问题并赔偿损失,但被告未作出正面回应。被告楼夹层内的设备及管道漏水造成原告房屋装修损坏,造成原告装修、租金、停业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
何1、张某某、何某2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乌鲁木齐南路XXX号XXX层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三被告系乌鲁木齐南路XXX号XXX室(以下简称3D房屋)的产权人。
因自2017年6月起涉案房屋出现渗漏水,涉案房屋承租人案外人半工间(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发函等方式向原告交涉。原告认为漏水系因楼上3D房屋所致,遂委托律师函告被告,要求被告积极修复、赔偿损失。
2018年6月13日,上海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睿园大楼物业管理处(即涉案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2017年6月到2018年2月,本物业处陆续收到睿园北楼2楼商铺租客反映房屋东北角楼顶有漏水现象。2月初,漏水现象越发严重,直接导致209、210办某室吊顶及壁纸泡发变形。2月9日下午,睿园北楼2楼业主戴某某方代理人,漏水区域上方(睿园北楼3D)业主代理人、我司维修人员一起对漏水情况做了初步鉴定,认为是睿园北楼3D主卧室卫生间导致房顶漏水。3D业主代理人没有针对漏水问题做维修程序,吊顶泡发痕迹也越发明显。4月,睿园北楼3D业主代理人个人认为可能是由于本物业公司的楼道总管井漏水导致2楼办某区房顶漏水,并在4月下旬组织戴某某方代理人,本物业公司维修人员一起到北楼3D拆除部分墙面查看物业总管道井,这时并没有发现物业总管道井有漏水迹象。5月初,睿园北楼3D自行安排维修人员做了屋内卫生间等的防水维护。直到5月10日,接睿园北楼2楼业主戴某某方代理人告知暂时不漏水了。
审理中,原告提交一份由署名3D修理事项经办人郭某某于2018年7月15日向原告出具的《关于3D修理事项函》,主要内容为:自2018年2月6日发现3D有往楼下漏水现象之后,一直积极配合查找原因。于3月6日,小区物业工程部确认漏水部位是3D卫生间,但因3D卫生间还有公共下水管道井的末端,难以确认漏水原因及位置。因始终无法确认漏水原因及位置,只能先将3D设备再做一次防水胶水,施工并观察一段时间后确认不再漏水。3D请教同济大学建筑施工队,他们认为再找不出确切漏水原因可以采用灌浆方法解决,因需要在二楼勘查施工,希望二楼业主可以配合将3D户外阳台及卫生间漏水部位用灌浆方法一次解决。
原告当庭确认涉案房屋漏水部位有三处,其中两处位于被告3D房屋下方,该两处于2018年5月经被告修缮后,目前已经不再漏水。本案仅主张赔偿该两处漏水造成的装修损失。还有一处位于3D户外阳台下方的漏水损失不在本案中主张。
审理中,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会同原告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实地勘察。涉案房屋由原告出租案外人办某,存在三处房顶有渗漏痕迹(其中209、210室两处渗漏系原告本案中主张赔偿的范围),粉刷层凸起。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内因漏水造成装修损失进行评估。2018年9月5日,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上海市乌鲁木齐南路XXX号XXX层房屋内因漏水造成的装修损失的修复费用造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涉案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装修损失(损失部位位于209、210室分割出租后编号)的修复费用造价金额为9,469元。原告认可该鉴定意见书。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房地产权证、不动产登记簿、物业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不动产之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涉案房屋讼争两处漏水部位位于3D房屋卫生间下方,且漏水导致涉案房屋中209、210办某室吊顶及壁纸泡发变形,后期经被告对3D房屋进行维修,涉案房屋不再漏水,故在无充分反驳证据证明漏水与3D房屋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三被告应对涉案房屋漏水所造成的装修损失承担责任,原告根据鉴定意见要求被告对此赔偿装修损失9,469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漏水损失由被告导致,故相关鉴定费,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撤回部分诉请,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何1、张某某、何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戴某某装修损失9,4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50元,公告费560元,鉴定费1,000元,由何1、张某某、何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 勇
书记员:黄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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