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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与瞿涛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戴某某,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名越,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涛,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宝峰: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茂名北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萍(系王宝峰配偶),女,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君,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招远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瞿涛、王宝峰,第三人徐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慈新

书记员:李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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