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西省鹰潭市高新区**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8年8月22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6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栋**单元**楼。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8年8月22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邓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始,被告人戴某某注册成立江西**美容有限公司,经营美容护理业务。2016年9月1日,戴某某以本市**区美亚**广场701室作为办公地点,注册成立江西**美容有限公司,经营化妆品业务,聘请被告人邓某某为店长,管理公司日常事务。2016年2月份开始,一名自称姓肖的男子通过微信与戴某某取得联系,并向戴某某介绍其能在广州拿到便宜的化妆品原料。戴某某先行购买样品试用后感觉效果不错,便陆续从该男子处购进2500公斤不合格半成品,并委托广州市采丽诗化妆品公司加工生产韵淇草美颜素、海辰国际颜美晚霜、隆天然加强亮肤霜等品牌成品化妆品用于销售。后来戴某某为赚取更多利润,安排邓某某等工作人员在其租用的位于本市天洁西路晨宇铝业仓库内将部分购进的半成品自行灌装成成品化妆品并对外销售。2018年3月,戴某某不断接到客户反映使用其产品后脸上长痘痘,戴某某便将部分剩余半成品及已经灌装好的成品做倾倒处理。后公安机关对戴某某公司仓库进行查封扣押,其中美颜霜晚霜总数量为633瓶,加强美肤素总数量为151瓶。经抽检检测,其自行灌装的化妆品中的汞含量超标,为不合格产品。到案发为止,戴某某等人自行灌装销售的不合格化妆品销售金额为126350元。2019年8月21日,邓某某被抓获归案,8月22日,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前科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广州市启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出货单、检验报告、2018年销售出货单等;2.证人韩某某、邓某甲、邓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戴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邓某某在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为12635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戴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俊
检察官助理:潘嗣坚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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