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
张某某
原告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凌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审判长:李丽辉
书记员:蒋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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