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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1、戴某2等与戴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戴某1,男,1959年7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戴某2,男,1967年3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戴某3,女,1955年1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许某1,男,1948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许某2,男,1969年1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许某3,女,1971年5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阿根,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4,男,1952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许连弟,男,1973年3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商业新村XXX号XXX室。
  原告戴某1、戴某2、戴某3、许某1、许某2、许某3与被告戴某4、第三人许连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月2日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朱伟忠

书记员: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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