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桂柏,男,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霞,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东,男,197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徐小红,女,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戴桂柏被告王东、徐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王东、徐小红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9年2月1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戴桂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东、徐小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桂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东、徐小红归还原告戴桂柏借款200,000元;2、被告王东、徐小红支付原告戴桂柏借款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被告王东、徐小红支付原告戴桂柏律师费5,000元;4、被告王东、徐小红支付原告戴桂柏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系老乡关系。2018年7月23日,被告王东、徐小红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言明借款2个月后归还并出具借据一张。同日,原告通过银行将200,000元转账给被告王东。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东、徐小红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3日,被告王东、徐小红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言明由被告王东、徐小红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8年9月22日,逾期还款违约金为逾期还款数额的日百分之五,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两被告承担。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王东转账200,000元。后,两被告共同出具收条一张,言明收到原告借款200,000元。
另查明:被告王东、徐小红系夫妻关系。
原告聘请律师支出费用5,000元,为实现债权支出费用3,000元。
以上事实,由借据、收条、中国农业银行转账记录、结婚证、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金融服务﹡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王东、徐小红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现两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其余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借款逾期还款违约金,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违约金为日百分之五,原告庭审中主动降低利率至月利率2%,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按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合理的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根据原告提供的发票,该收费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东、徐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戴桂柏借款200,000元;
二、被告王东、徐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桂柏借款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王东、徐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桂柏律师费5,000元;
四、被告王东、徐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桂柏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
案件受理费4,4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500元,由被告王东、徐小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庞伟丽
书记员:顾国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