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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桂馨、邵顺彬与沈家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戴桂馨,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邵顺彬,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家铃,男,195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戴桂馨、邵顺彬与被告沈家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戴桂馨、邵顺彬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桂馨、邵顺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桂馨、邵顺彬负担。
  

审判员:陈  龙

书记员:张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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