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泽坤,男,199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娜,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慧,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吉(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翟冠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以晴,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戴泽坤与被告爱吉(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吉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泽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娜,被告爱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以晴、徐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泽坤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爱吉公司赔偿戴泽坤购房款损失人民币537,75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二、判令爱吉公司赔偿戴泽坤购房款利息损失(以537,75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爱吉公司实际支付赔偿款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爱吉公司承担。审理中,戴泽坤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爱吉公司赔偿戴泽坤购房款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4月26日起计算至爱吉公司实际支付赔偿款之日止;以487,75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5月25日起计算至爱吉公司实际支付赔偿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5日,戴泽坤委托爱吉公司提供购房居间服务,爱吉公司经内部报备安排工作人员孙磊带看房屋。后戴泽坤看中位于浙江省平湖市乍浦东方巴黎城85幢1单元1102室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并与爱吉公司推荐的嘉兴市乍浦镇天宇房产中介所(以下称“天宇中介”)谈妥价格,并支付定金。2017年5月21日,在爱吉公司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戴泽坤与天宇中介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为此支付首付款共计537,753元。2017年6月,天宇中介负责人黄彪因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购房款,被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故戴泽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爱吉公司辩称,爱吉公司与戴泽坤之间并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亦与天宇中介无任何关系。爱吉公司前工作人员孙磊基于其与戴泽坤间的私人关系带看房屋、甚至垫付购房款,孙磊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戴泽坤清楚相应的房源信息,但没有尽审慎注意义务,应当自行承担风险,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亦不同意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孙磊原系爱吉公司莘庄都市店工作人员。2017年4月左右,因戴泽坤有购房需求,故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孙磊,并获悉浙江嘉兴附近房源信息。2017年4月25日,孙磊及爱吉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共同带戴泽坤实地选购浙江海宁、嘉兴等地房屋,并介绍戴泽坤至天宇中介处,后戴泽坤与天宇中介就购买涉案房屋事宜签订《东方巴黎认购协议》,该协议约定:戴泽坤应于2017年4月25日支付定金10,000元;于2017年4月26日上午补足定金50,000元;于2017年5月25日前至售楼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次日,戴泽坤通过支付宝向孙磊转账共计50,000元。
2017年5月21日,天宇中介作为出卖人,与作为买受人的戴泽坤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主要约定:买受人购买的涉案房屋为预售商品房,房产开发商为嘉兴市穗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总价款1,037,753元;买受人于2017年5月21日付首付537,753元;剩余贷款500,000元。2017年5月24日,案外人戴爱国通过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消费两笔,共计370,000元。同日,案外人李新兰通过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尾号为0533的账户跨行消费99,990元。2017年5月25日,戴泽坤通过支付宝向孙磊转账两笔,共计17,753元。
2018年9月10日,爱吉公司向戴泽坤出具函件,载明:关于戴泽坤向爱吉公司反馈购买涉案房屋,后因开发商存在不法行为导致钱款损失,我司高度重视,将积极配合处理此事,将会于2018年9月15日前核实结果。
2018年10月11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4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间,黄彪在平湖市乍浦镇以房产中介的身份进行所谓的房屋委托销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购房款;其在销售房产过程中,实施了虚构房子是一手房、工抵房,假借其他公司名义等行为;2017年5月份,被告人黄彪以销售东方巴黎城85幢1单元1002室房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戴泽坤购房款537,753元;证人司马国辉证实其所在的嘉兴穗和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委托黄彪销售其公司开发的东方巴黎城房子;证人陈佩丽证实其是东方巴黎城85幢1单元1002室房东,曾挂在中介要求出售;2017年4月,黄彪和其联系要买房,付了2万元定金,之后未按协议付款,其将定金没收。该院判决:被告人黄彪犯合同诈骗罪……扣押在案的人民币72.75万元、黄金手链一条,以及平湖市乍浦东方巴黎城79幢2402室房产扣除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务金额后的余值,依法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黄彪继续退赔。后黄彪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刑终382号刑事判决书,鉴于黄彪经营的房屋中介所居间介绍房产买卖确有一定数量的成功案例,故改判撤销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刑初2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黄彪的量刑部分,维持其余部分。该判决生效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浙04执57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载明:本案分配款中,向被害人戴泽坤发还的款项金额为30,043.73元。
以上事实,有《东方巴黎认购协议》、《房屋转让合同》、(2018)浙04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2018)浙刑终382号刑事判决书、(2019)浙04执57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审理中,戴泽坤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居间合同关系,提供爱吉公司工作人员赵彦辉向张想报备看房情况的微信记录,看房确认单,爱吉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方式向戴泽坤发送的《分销代理合同》,以及与爱吉公司工作人员王婵的沟通的录音和视频。爱吉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并表示涉案房源并非爱吉公司提供,爱吉公司与戴泽坤之间并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孙磊基于私人关系为戴泽坤提供服务,并非职务行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虽然双方对涉案房屋是否为爱吉公司分销的房源存在争议,但就爱吉公司原工作人员孙磊为戴泽坤提供房屋信息、购房途径及带看房屋等服务的事实,并无异议。爱吉公司辩称,戴泽坤通过私人关系认识孙磊,且存在为戴泽坤垫付购房款的行为,已超出中介人员的正常职责范围,故孙磊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但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从戴泽坤与孙磊结实的缘由以及孙磊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来看,均系基于孙磊属于爱吉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应认定孙磊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认定戴泽坤与爱吉公司间存在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本案原告财产受损系因案外人黄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天宇中介的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而骗取购房款。戴泽坤认为,在此过程中其与天宇中介认识系因爱吉公司工作人员介绍所致,且就订立合同的相关事项未尽如实报告及合理审查义务,爱吉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爱吉公司的主要服务内容为提供购房途径,即介绍戴泽坤通过天宇中介购买房屋,而结合他案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天宇中介所居间介绍的房屋买卖确有一定数量的成功案例,而相关犯罪事实直至案发后才查实,故难以认定爱吉公司存在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此外,对于天宇中介经营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犯罪行为已由他案生效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戴泽坤所受损失已通过刑事判决的方式明确被告人黄彪负有退赔责任,故本院对戴泽坤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戴泽坤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受理费人民币9,54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70.5元,由原告戴泽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 凯
书记员:朱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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