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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淑文与金某连、金连通、金某某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戴淑文
张淑云
秦解平(河北唐山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
金某连
金涛
付占勇(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金连通
金某某

原告戴淑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淑云(系原告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秦解平,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某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金涛(系被告金某连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付占勇,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连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开退休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付占勇,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付占勇,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淑文与被告金某连、金连通、金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淑文的委托代理人张淑云、秦解平,被告金某连的委托代理人金涛,付占勇,被告金连通、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占勇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原告戴淑文与被告金某连、金连通、金某某系继母子女关系。原告与三被告之父金一万于1987年7月8日登记结婚。金一万系赵各庄社区离休职工,退休号7064,于2012年2月14日死亡。原、被告共同操办了金一万丧葬事务,2012年6月由赵各庄社保中心批回丧葬费3100元、一次性抚恤费125380元,合计128480元,此款至今尚未领取。
本院认为,财产可以有两个以上公民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作为死者金一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于2012年3月31日签订的“关于金一万遗产及相关事宜处理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此协议履行义务,享有权利。在协议中原、被告已约定丧葬费、抚恤费4.3万元由原告戴淑文分得,本院予以确认。丧葬费系对死者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务所产生的补助,本案中原被告共同操办了金一万丧葬事务,故多出丧葬费以均等分割为宜。一次性抚恤费系对死者及亲属的精神慰藉及经济救助,本案中原被告均系死者近亲属,故多出一次性抚恤费以均等分割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戴淑文分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64370元。
二、被告金某连、被告金连通、被告金某某各分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2137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0元,原告戴淑文、被告金某连、金连通、金某某各负担7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财产可以有两个以上公民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作为死者金一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于2012年3月31日签订的“关于金一万遗产及相关事宜处理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此协议履行义务,享有权利。在协议中原、被告已约定丧葬费、抚恤费4.3万元由原告戴淑文分得,本院予以确认。丧葬费系对死者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务所产生的补助,本案中原被告共同操办了金一万丧葬事务,故多出丧葬费以均等分割为宜。一次性抚恤费系对死者及亲属的精神慰藉及经济救助,本案中原被告均系死者近亲属,故多出一次性抚恤费以均等分割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戴淑文分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64370元。
二、被告金某连、被告金连通、被告金某某各分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2137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0元,原告戴淑文、被告金某连、金连通、金某某各负担717.5元。

审判长:牟长青
审判员:李永顺
审判员:郑晓飞

书记员: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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