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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相敏与上海丰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戴相敏,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冬生,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丰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莉,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亮,男。
  原告戴相敏诉被告上海丰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相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  青

书记员:周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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