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美丽,女,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慧,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许丽丽,女,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戴美丽与被告陈慧、许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美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慧、许丽丽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美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许丽丽系朋友关系,两名被告系母女关系,被告许丽丽以被告陈慧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将20万元给付被告陈慧,被告陈慧向原告出具借条并讲明借期3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还款,被告陈慧于2018年4月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分期还款。之后,被告许丽丽归还5万元,余款至今未归还。原告向两名被告催讨过程中,被告许丽丽多次表示愿意还款,是债务的加入。因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陈慧、被告许丽丽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慧于2015年10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的主要内容:今借戴美丽20万元整,借期为3个月,到期归还。2018年4月4日被告陈慧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今借到戴美丽20万元,2018年5月归还5万元,2018年年底前归还5万元,剩余10万元在2018年年底协商一下,在2019年前归还。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录音光盘证明被告许丽丽答应还款,是债务的加入,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许丽丽还过5万元。
上述事实,有借条、录音光盘、微信记录、手机短信记录、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原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慧分2次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按期还款,现已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自认被告还款5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陈慧归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许丽丽是否属于债的加入问题。被告许丽丽归还原告5万元是其自愿,对于剩余15万元,被告许丽丽并未明确表示愿意加入到债务中来,原告除录音外也无其他书证予以证明。据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与法有悖,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陈慧、许丽丽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戴美丽借款15万元。
二、驳回原告戴美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陈慧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菊娣
书记员:叶 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