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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蕾婷与尤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戴蕾婷,女,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冬生,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冬峰,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戴蕾婷与被告尤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蕾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冬生、被告尤冬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蕾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2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初中校友,2018年12月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同日通过银行将20万元转账给被告。被告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约定了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期内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借款后,被告仅支付过原告8,000元利息。
  被告尤冬峰辩称,同意原告诉请,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均无异议。同意还款,但目前无偿还能力。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8年12月30日,被告尤冬峰向原告戴蕾婷出具借条1份,确认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还款,如逾期不还,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至被告账户。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期内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原告利息8,000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的事实。双方的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时归还原告借款。现被告未还款,已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利息诉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息的诉请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尤冬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戴蕾婷借款20万元;
  二、被告尤冬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蕾婷逾期还款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尤冬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燕

书记员:王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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