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詠素,女,193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黔林,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思渊,北京颐合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江金辉,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良青,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詠素与被告福建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教育)、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詠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黔林,被告福建教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蔡良青,被告腾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戴詠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删除被告福建教育在其腾讯微信公众号及“腾讯新闻”手机应用程序刊登的《戴望舒:雨巷虽美,抵不过寻死觅活的丑姿态》一文;2、要求判令两被告在被告福建教育注册的腾讯微信公众号以及“腾讯新闻”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3、要求判令两被告在新浪、腾讯、搜狐、网易网站显著位置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4、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及公证费损失3,300元,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戴望舒与穆丽娟之女。戴望舒是中国当代史上著名的诗人、翻译家和爱国进步人士。被告福建教育在其注册的腾讯微信公众号(fjjycbs)以及“腾讯新闻”手机应用程序上发表《戴望舒:雨巷虽美,抵不过寻死觅活的丑姿态》一文,对戴望舒进行侮辱和诋毁,该文并被多家网络平台及自媒体转载,造成一定的影响。被告福建教育作为一家专业的出版社,无视历史事实,为吸引观众眼球推销其出版物,对戴望舒的名誉进行诋毁和侮辱,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也误导了社会公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腾讯公司作为一家著名的网络公司,放任如此明显侵权的文章在其网络平台上刊登及转载,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福建教育辩称,《戴望舒:雨巷虽美,抵不过寻死觅活的丑姿态》一文的标题及内容均非福建教育撰写,系从网络转载;福建教育转载的目的不在于诋毁戴望舒的名誉,旨在探讨普世的爱情观。在福建教育出版发行的《望见雨巷,舒卷寒烟:戴望舒传》一书中,确认了戴望舒系当代史上著名的诗人、翻译家和爱国进步人士,对戴望舒的诗歌成就和进步政治追求予以高度的赞扬。因此,福建教育不具有侵害戴望舒名誉的主观恶意。《戴望舒:雨巷虽美,抵不过寻死觅活的丑姿态》一文中关于戴望舒生平事件的描述真实,没有任何虚构编造的行为,故福建教育的行为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腾讯公司辩称:腾讯公司运营的微信及“腾讯新闻”手机应用程序仅是网络交流平台,《戴望舒:雨巷虽美,抵不过寻死觅活的丑姿态》一文也并非是腾讯公司发布,因此腾讯公司没有侵权行为;腾讯公司和在微信及“腾讯新闻”上注册的用户均有协议,协议中明确提示用户不得发布侵权信息;同时平台设有投诉通道,但涉案文章发布后,腾讯公司并未收到原告的投诉,在收到法院的案件材料后,腾讯公司已及时删除了涉案文章,因此腾讯公司已经尽到注意和管理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戴望舒之女,戴望舒(1905年11月15日-1950年2月28日)是中国现代派象征主义诗人、翻译家。被告腾讯公司是腾讯微信公众号和“腾讯新闻”手机应用程序的运营主体。
2019年3月13日,原告委托律师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9)沪东证经字第3160号公证书显示:当天,“腾讯新闻”手机应用程序上刊登了发布者为“福建教育出版社”于2018年11月10日发布的文章《雨巷虽美,抵不过寻死觅活的丑姿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9)沪东证经字第3161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3月13日,福建教育出版社的微信公众号(fjjycbs)于2018年11月10日发布了《雨巷虽美,抵不过寻死觅活的丑姿态》一文。现原告以两被告构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审理中,被告福建教育提供了相关证据佐证其转载的事实:《戴望舒:雨巷虽美,抵不过寻死觅活的丑姿态》一文的发布者为“江徐的自留地”,《戴望舒,民国文人里的一剂毒药》一文的发布者为:“咩咩文摘”。同时被告福建教育确认,在转载《戴望舒,民国文人里的一剂毒药》一文时,将文章标题改为《戴望舒:雨巷虽美,抵不过寻死觅活的丑姿态》。
另经查,被告福建教育发布《戴望舒:雨巷虽美,抵不过寻死觅活的丑姿态》一文的后面,均有一小栏目“今日荐读”,荐读的作品为被告福建教育出版的《望见雨巷,舒卷寒烟:戴望舒传》一书,同时配有该书的封面及内容梗概。
审理中,被告腾讯公司称其在收到法院寄送的诉调案件材料后,于2019年4月28日对涉案的文章进行了删除处理。对此,原告予以认可。
另,原告称其在腾讯微信平台及“腾讯新闻”手机应用程序上发现涉案文章后,未向被告腾讯公司提出投诉。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被告福建教育为推销其出版的《望见雨巷,舒卷寒烟:戴望舒传》一书,在其微信公众号及“腾讯新闻”手机应用程序的“今日荐读”栏目前转载并以自己名义发布了涉案文章《戴望舒,民国文人里的一剂毒药》,同时修改了原文标题,采用了贬低戴望舒人格、抹黑戴望舒形象词语的标题,旨在吸引公众注意,以期为销售《望见雨巷,舒卷寒烟:戴望舒传》一书带来更大的利益,故被告福建教育的行为已侵害了戴望舒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福建教育停止侵害并公开赔礼道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至于道歉的范围由本院酌定;原告要求被告福建教育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并无不当,可予准许;同时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系原告因此事产生的合理损失,其要求被告福建教育予以赔偿,可予准许。
鉴于诉讼中涉案文章已被删除,故原告要求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处理。
被告腾讯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文章已由相关证据显示系被告福建教育所发布,被告腾讯公司在原告诉前并未接到相关的投诉举报,在原告起诉并收到案件材料后,被告腾讯公司在合理时间内删除了涉案文章,可以认定被告腾讯公司已尽到通知删除等合理注意义务,故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腾讯公司存在其他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行为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腾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腾讯新闻”手机应用程序及微信公众号(fjjycbs)刊登赔礼道歉函(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向戴詠素道歉;
二、福建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戴詠素精神抚慰金1元及其他损失3,300元;
三、戴詠素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福建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蕾
书记员:卞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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