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超超,男,198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戴介其,男,195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戴家秀,女,196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戴介珍,女,195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奎,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介林,男,194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戴介怡,男,194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戴超超、戴介其、戴家秀、戴介珍诉被告戴介林、戴介怡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宁芳
书记员:张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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