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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与李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灵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戴某与被告李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灵芝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8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17年10月18日被告说手头紧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期三个月,当天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取现2万元支付给被告。被告没有还款且失联,故诉讼来院。
  被告李灵芝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18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原告人民币2万元整,借款期限三个月(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1月17日。)。
  同日,原告从建设银行取现2万元。
  上述事实,有借条、建设银行明细及原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借条上约定了借款期限,现被告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准许。本案被告李灵芝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灵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戴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李灵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某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8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李灵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斌

书记员:王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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