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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飞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兴彬,男,1978年11月17日,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张村镇赵王寨村赵小庄2户-2。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之洲,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吉,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飞翔,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赵兴彬与被告戴飞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赵兴彬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与被告父母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兴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兴彬负担。

审判员:何  群

书记员:杨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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