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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飞虎与沙维兵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戴飞虎,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维兵,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忠兵。
  原告戴飞虎与被告沙维兵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申请,于2018年7月13日出具(2018)苏0681民初57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因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出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续保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沙维兵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陈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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