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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前发与鲍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房前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翔,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清,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原告房前发与被告鲍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鲍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水红

书记员:王凌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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