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前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翔,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清,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原告房前发与被告鲍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鲍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水红
书记员:王凌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