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国庆,男,195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沈建芳,女,196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良,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房国庆与被告沈建芳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房国庆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双方所生之子房沈杰对他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21,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3月离婚。2019年3月29日原、被告协商,被告承担房沈杰对他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款21,000元,因被告未履行,故涉讼。
被告沈建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请求法院依职权移送实际有管辖权的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沈建芳的户籍地地和实际居住地均在上海市崧润路XXX弄XXX号XXX室。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沈建芳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崧润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杨文育
书记员:黄雯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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