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市嘉定区外冈第二化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甘柏村53宗。
法定代表人:杨佳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上海勇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通站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滕金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君,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芹,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970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勇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原告上海市嘉定区外冈第二化工厂有限公司以其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其已申请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勇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 忠
书记员: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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