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房建春与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局、上海闵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房建春,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迎春,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吉玉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菁,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超,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闵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韩瑞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房建春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局、上海闵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房建春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房建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原告房建春负担。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杨川川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