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建春,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迎春,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吉玉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菁,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超,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闵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韩瑞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房建春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局、上海闵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房建春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房建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原告房建春负担。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杨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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