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31968********,汉族,高中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现住洛阳市涧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0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房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豫C*****的小型轿车在洛阳市涧西区龙鳞路孙石路口与在此处等红绿灯的岳某某驾驶的牌照为豫C*****的小型轿车追尾,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房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1mg/100ml。被告人房某某已与岳某某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明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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