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某1,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薏,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某2,女,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房某3,女,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房某1与被告房某2、房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郭 蕾
书记员:戴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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