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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钊与上海杨帆室内装潢有限公司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房钊,男,199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敏,上海恒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杨帆室内装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钊与被告上海杨帆室内装潢有限公司分公司劳动合同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房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  琼

书记员:杨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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