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扈小冬,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言,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炳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毅,上海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扈小冬与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扈小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扈小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王文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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