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扈小冬与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扈小冬,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言,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炳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毅,上海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扈小冬与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扈小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扈小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王文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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