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扈远祥与上海对接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扈远祥,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焕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对接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孙远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科彦,男。
  原告扈远祥与被告上海对接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接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扈远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焕宇、被告对接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科彦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扈远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接通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5月21日的工资33,292.59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000元。事实和理由:扈远祥于2017年11月22日进入对接通公司处工作,担任程序开发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11月22日至2020年11月2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双方约定扈远祥每月工资11,000元,试用期按照每月8,800元标准发放,应发工资由合同工资和其他工资(由对接通公司购买发票,以报销发票的形式核算,扣除5%税点后以现金形式发放)组成,每月5,058.50元(6,200元税后)转账支付,另外2,470元(2,600元扣除5%)现金支付,合计7,528.50元。对接通公司实际按照8,800元标准转账支付2017年11月工资,自2017年12月起的工资分转账及现金两笔支付,自2018年1月起的工资一直拖欠至今未支付。2018年5月21日,对接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远亮口头通知扈远祥解除劳动合同,并以在家休息几天,拖欠的工资会尽快发放为由,强迫扈远祥签署辞职信。对接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对接通公司辩称,扈远祥的工资标准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为准。对接通公司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扈远祥自己提出辞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扈远祥于2017年11月22日进入对接通公司从事程序开发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7年11月22日至2020年11月2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试用期月薪为6,200元,包括基本工资4,500元,岗位工资即职务津贴1,100元,考核工资即责任考核奖为600元;试用期转正后月薪为7,700元,其中基本工资5,600元,岗位工资即职务津贴1,400元,考核工资为700元。扈远祥在2017年11月22日至12月31日期间全勤。扈远祥于2018年1月30日、2月1日各请事假半天,2018年2月13日、14日及22日各请事假一天。
  对接通公司在2017年12月20日转账支付扈远祥工资2,832.20元,在2018年1月19日转账支付扈远祥工资5,028.50元。对接通公司表示2017年12月20日的2,832.20元工资包括7天工资1,995.40元及年底发放的奖金638.78元,年底奖金是老板发的,不清楚具体怎么计算。扈远祥表示2,832.20元就是按照8,800元标准计算的2017年11月工资,不包括奖金。
  2018年5月21日,对接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远亮找扈远祥谈话,孙远亮表示:“……今天可能跟你打个招呼,公司有困难了,现在需要换种方式,开源节流吧,节流这块尽量节一节,可能要跟你合同终止了,这就直截了当了,我想听听除了这一种以外,你有什么好想法……说白了,我们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对你对公司来说,都是蛮可惜的一件事,公司实际上还是蛮希望你继续留下来可以发挥作用,但是呢,公司现在面临实际的,连工资都没得发了……”孙远亮另表示:“要不这样吧,你今天采取这种方式,先把我们这个合同先终止掉。”扈远祥问:“今天就是提离职是吧?”孙远亮表示:“对,手续先办掉,无非是我们重新再签合同。”孙远亮另表示:“面临的实际问题就这个问题,所以呢,手续先办,然后后面事情,你如果有什么好的方案想法跟我谈也可以,你觉得呢?”扈远祥回复:“行,我没问题,我考虑一下,你这边已经告诉我方案了,那目前没有说其他可以得到解决的方案,那目前只能暂时用这个方案来解决。”孙远亮表示:“……今天可能先给你办个手续,然后今天是星期一,你手续办完了以后呢,调整一下,休息几天,然后等我们通知。”扈远祥问:“这个休息几天的意思,就是我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孙远亮回复:“对。”扈远祥问:“你说我今天正式就离职了,没有一个月缓冲期?”孙远亮表示:“对,……我想假如今天你手续给我办完了以后呢,先休息几天,然后这一周里面我会通知你再来一次,你看好不好,如果没有什么的话,我就让人事来给你办手续,然后你交接一下……”
  扈远祥实际工作至2018年5月21日,工资未结清。扈远祥在填写的辞职信表单中辞职原因处写的内容是“个人发展原因申请辞职”,填写的希望离职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
  对接通公司为扈远祥缴纳了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
  2018年6月28日,扈远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对接通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5月21日的工资42,978.75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000元。对接通公司确认尚未支付扈远祥2018年1月1日至5月21日的工资。2018年7月31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对接通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扈远祥2018年1月1日至5月21日的工资27,935.63元,对扈远祥的其余申诉请求不予支持。扈远祥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扈远祥申请证人常某某出庭作证。常某某陈述,其于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在对接通公司处工作,岗位是视频摄影师,后因对接通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而提出辞职。其工资分为工资和补贴两部分,刚开始全部打卡转账支付,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的工资是打卡支付,补贴是现金发放,有签收。其跟对接通公司存在劳动争议案件。对接通公司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表示其没有通过现金发放过任何费用,都是打卡。
  扈远祥表示是对接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也同意了对接通公司的方案,才在离职单上签字,所以可以认为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诉请的2018年1月1日至5月21日期间的工资金额是按照每月扣除税、费后的金额7,528.50元计算,合计35,023.89元,再扣除2018年1月半天事假工资191.30元、2018年2月3.5天事假工资1,540元后,得出33,292.59元。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录音、辞职信、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参保人员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接通公司尚未支付扈远祥2018年1月1日至5月21日期间的工资,故扈远祥主张该期间的工资,本院可予支持。对于该期间的工资标准,扈远祥主张实际试用期每月工资为8,800元,超出劳动合同约定部分的工资以现金支付,对接通公司则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对此,虽然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扈远祥试用期的工资为每月6,200元,但对接通公司在2017年12月20日转账支付扈远祥2017年11月22日至30日的工资2,832.20元,该金额正好是按照8,800元标准除以21.75天乘以7个工作日得出。对接通公司主张该金额除按照6,200元标准除以21.75天乘以7个工作日得出的工资外,还包括年底发放的奖金638.78元,但未能明确奖金的计算方式,也未举证证明双方曾就奖金作出过约定或其处有相关奖金的规定。因此,本院采信扈远祥的主张,确认其实际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每月8,800元。因此,扈远祥要求对接通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5月21日期间的工资33,292.59元,本院予以支持。
  扈远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对接通公司系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扈远祥亦认可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院对扈远祥要求对接通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对接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扈远祥2018年1月1日至5月21日的工资33,292.59元;
  二、驳回扈远祥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海燕

书记员:顾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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