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才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011975********,藏族,大学本科文化,合作市**小学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住合作市**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才某某醉酒后驾驶甘P*****号小型轿车沿合作市当周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亚泰商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才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9.3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才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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