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才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88********,蒙古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22时44分许,才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新******号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和布克赛尔东街城关小学门口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嫌疑人带至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鉴定结果为20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才某某荣常口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才某某所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指认车辆照片,酒精检测仪使用照片,抽取血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2.被告人才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报告,新中信司签中心【2019】毒检字第7948号;
4.抽血照片,车辆指认照片等;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巴特尔加甫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才某某被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一并移送法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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