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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与上海觅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注册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胡抗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伟,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觅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朋。
  原告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觅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7元,减半收取计583.5元,由原告扛旗世界纪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咸利芳

书记员:沙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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